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货代企业在实务操作中留置货物权是否成立?
引用本文:霍玳.货代企业在实务操作中留置货物权是否成立?[J].中国远洋航务,2017(4):70-71.
作者姓名:霍玳
摘    要:货运代理企业能不能留置货物? 留置权的条件: (一)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 (二)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但企业之间行使留置权,不受此限制; (三)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 (四)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包括:其一,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其二,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因运输、仓储等关系产生的支付陆路运费、仓储费等纠纷,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货运代理企业可以行使留置权.出口货运代理业务中,货运代理企业负有按照委托合同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完成委托事项的义务,该义务与留置权相抵触,不能行使留置权.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