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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非机动车“存车合同”性质认定
引用本文:陆文鸿.小区非机动车“存车合同”性质认定[J].城市道桥与防洪,2005(3):127-130.
作者姓名:陆文鸿
作者单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83
摘    要:1 案例一原告许某将自有的一辆永久助动车停放于小区物业公司专设的车库内,每月交纳 15 元停车费,该车库由被告物业公司派人 24 h 看管。后该车辆丢失,经观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已被一陌生男子开出小区。原告要求物业公司因未尽保管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自己与业主之间未签定过车辆保管合同,停车费收据只能说明双方的停车场所租赁关系,拒绝承担赔偿义务。2 案例二原告傅某将自有的一辆永久牌助动车停车放于小区内的车棚内。该车棚由当地居委聘请专人看管车辆,每个季度业主缴纳45元停车费用于支付看管人的工资。车辆失窃后,刘某要求居…

关 键 词:物业管理  非机动车  “存车合同”  租赁关系  赔偿责任  财务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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