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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上提单记载内容的效力
引用本文:周明欣.我国法上提单记载内容的效力[J].天津航海,2020(1):44-46.
作者姓名:周明欣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摘    要:根据我国法律,在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运输合同本身两种不同情况下,提单记载的效力有所不同。提单记载对于善意第三人具有文义性,当提单记载与货物实际状况不同时,承运人不得以相反证据抗辩善意第三人依提单记载所提出的索赔。对于集装箱货物,若承运人对于托运人装箱的集装箱货物内容"无法核对",其在提单上对此作出保留的条款一般应有效,但对"无法核对"的情况应适用客观标准做限制性解释,以督促承运人谨慎接收货物和签发提单。

关 键 词:提单  不知条款  无法核对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content in the Sino-marine bill of lading
Authors:Zhou Mingxi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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