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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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亮.主要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举证责任[J].航海,2015(2):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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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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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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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就保险价值较高的保险标的,保险人基于危险分散原则,通常采取再保险或者共同保险等形式来分担一旦出现保险事故所带来的巨大风险。本案即为共同保险合同的典型案件,其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作为共同保险合同中主要保险人的主体身份,即原告是否具有行使全部代位求偿权的权利。本案从原告行使代位求偿权成立的条件,求偿范围与限制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最终确定了原告作为共同保险合同中的主要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基本判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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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代位求偿权 保险合同 保险事故 保险标的 保险价值 举证责任 判断原则 责任限制 承保份额 争议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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