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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经济中的反垄断立法及反垄断豁免
引用本文:林晖,王千华.国际航运经济中的反垄断立法及反垄断豁免[J].水运管理,1997(12).
作者姓名:林晖  王千华
作者单位:上海海运学院!硕士研究生(林晖),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王千华)
摘    要:反垄断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促进自由和有效的竞争,防止和排除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形成的垄断所导致的弊端而制定的法律。反垄断法主要是维护和促进自由竞争的法,此可谓狭义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中还规定有法律的适用除外,即规定有促进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规范,此可谓广义的反垄断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反垄断法都是从广义上来理解的,亦即反垄断并非反对或曰禁止一切垄断。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反垄断法在国际航运竞争领域的运用,包括反垄断法所规范的国际航运领域的垄断行为,以及反垄断豁免的行为。 一、反垄断法规范的国际航运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 1.限制竞争行为 此种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或几个经营者通过协议等联合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具体包括: (1)私人垄断:相当于经济学上的辛迪加和托拉斯,是指事业者单独地或与其他事业者结合或合谋以及采取其他任何方法,排除其他事业者的活动或进行支配,从而违反公共利益,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实质上的限制竞争(而卡特尔是竞争者通过共同限制价格、数量和技术来支配市场)。私人垄断的行为形态包括排挤行为和支配行为两种,其市场效果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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