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内河交通事故责任最终认定的司法可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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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长付.浅谈内河交通事故责任最终认定的司法可诉性[J].江苏交通,2002(4):3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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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长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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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淮安市地方海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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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结合江苏省航运实际,有关规章<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将辖区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为两级,即事故处理受理机关的认定和相对人不服原认定而在一定期限内向其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重新认定,由该上一级主管机关作出最终认定.这项规定与我国审判体系中的审级规定即两审终审制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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