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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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侯佳洁.《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启示[J].中国水运,2010(8):8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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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侯佳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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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海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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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过对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分析以及对《鹿特丹规则》项下海运履约方制度的解读,认为赋予港口经营人以责任限制是国际立法趋势。我国应比照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在《海商法》中单独规定与承运人责任限制相一致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权是短期内解决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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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鹿特丹规则 港口经营人 责任限制 海运履约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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