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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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单丹.无证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J].航海,2015(3):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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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单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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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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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我国海域属国家所有,个人或者单位可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经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造册后,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无证养殖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违法行为。养殖人在无证养殖过程中因他人侵权行为而受到财产损害要求侵权人赔偿的,法院应具体审查养殖人的损失,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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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海域使用权 侵权损害赔偿 我国海域 侵权行为 法律保护 财产损害 侵权人 紫菜养殖 吕四港 案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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