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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王”遭遇交强险
引用本文:徐淑华,金永南.“助力王”遭遇交强险[J].驾驶人心理,2006(11):8-9.
作者姓名:徐淑华  金永南
摘    要:在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的调解下,一起驾驶燃油助力车与自行车发生碰撞引起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调解结案,由于被告王某驾驶的燃油助力车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非机动车范畴.王某在摩托车应当投保的强制责任险最低限额内,承担了无过错全额赔偿责任。

关 键 词:《道路交通安全法》  燃油助力车  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  赔偿案件  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  通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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