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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产品缺陷但证据不足 车主退车未获支持
作者姓名:吴艳燕
摘    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奔驰S350车主傅女士诉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上海申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奔驰车存在产品缺陷为由,对原告提出的退车及要求两被告退还137万元车款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 键 词:产品缺陷 车主 证据 中级人民法院 股份公司 产品责任 汽车销售 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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