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境内海上污染损害案获得外国司法救济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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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枫.浅析中国境内海上污染损害案获得外国司法救济的可能性[J].珠江水运,201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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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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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海油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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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境内海上污染损害的被侵权人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的范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有前述明文规定地域管辖,并且被侵权人已经在中国境内法院起诉的前提下,被侵权人即使寻求外国司法救济,也会被当地法院以恶意诉讼为由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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