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权法定化在美国的冷遇及其原因 |
| |
引用本文: | 王曦,谢海波.论环境权法定化在美国的冷遇及其原因[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 |
| |
作者姓名: | 王曦 谢海波 |
| |
作者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
| |
摘 要: | 作为一种新型的由宪法或者法律明确承认和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环境权在美国的宪法和法律中都没有得到明确的承认。美国国会未通过关于环境权的宪法修正案;虽然有五个州的宪法规定了环境权,但另外四十五个州的宪法没有此类规定;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判例普遍拒绝承认环境权。依据美国学者的分析,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美国政治过程中不存在从宪法和法律上创设环境权的基本结构缺陷;在宪法上确立环境权的主张有违法院的基本职责;环境权入宪提案在功能和"目标关系"上得到国会赞同的概率极低;环境权法定化建议未得到社会的广泛接受;环境权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得到公平适用。美国环境法的这个历史经验值得重视。
|
关 键 词: | 环境权 公民基本权利 法定化 宪法 美国环境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