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与《保险法》“告知”各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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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就告知的范围来说,世界各国保险立法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无限告知义务主义”;一种是“询问回答主义”。一般来说,在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适用前一种,反之适用后一种。我国采用的是“如实告知混合主义”的做法,即在海上保险领域,采用“无限告知义务主义”,在普通保险领域,适用“询问回答主义”。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于重要情况的告知义务的范围采取的是“无限告知义务”。具体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投保人已经知道的重要情况;第二是在通常业务中投保人应当知道的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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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海商法》 保险业 海上保险 主义 适用 投保 询问 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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