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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主权权威
引用本文:蒋德海.论人大主权权威[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3(2):8-14.
作者姓名:蒋德海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
摘    要:现行中国宪法设定的国家机构中,人大是国家主权机关,中国人大制度的建设,最根本的就是要确立人大的权威,使人大的四项主权性权能——立法权、选举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真正成为控制和约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主权性权力。同时,为了防止人大主权失控,应建立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的人大监督机制,党的领导对人大的监督成为人民对人大监督的最主要的形式——在这种监督中,人民群众的监督转变为以党的领导为特点的有组织的监督,因而是一种有先进思想理论武装的强大的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的监督。人大权威由于这种监督,不仅能够较好地行使人大的主权,而且从人民到人大,从人大到其他国家机关,再由其他国家机关到人大,人大到人民之间形成了一种良性的控制和约束权力的机制,使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成为可能。

关 键 词:权威  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国家行政机关  人大监督机制  党的领导  无产阶级政党  国家机关  国家机构  中国宪法  国家主权  人大制度  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  人民群众  理论武装  先进思想  约束权力  中国特色  立法权  选举权  监督权  决定权
文章编号:1008-7095(2005)02-0008-07

The Sovereign Authority of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JIANG De-hai.The Sovereign Authority of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J].Journal of Shanghai Jiaoto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2005,13(2):8-14.
Authors:JIANG De-hai
Abstract:
Keywords:organ of power  sovereign authority  power control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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