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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交警普及知危险会避险 平安出行
摘 要:
正驾驶陋习导致事故4月9日8时20分,驾驶人王某驾驶一辆黑色小客车途经黔东南州三穗县灵山南路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没有减速让行,与对向由吴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民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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