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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条约退出的正当性
摘    要:国际法体系建立在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基础之上,国家,或者更准确的说在外交谈判会议上代表各自利益的政府官员们都应当为自己的条约承诺负责。没有国家会被迫接受条约承诺,也没有国家会加入一个违背自己意愿的国际组织。如果一个国家通过国内法所规定的审批程序成为一个条约的缔约方,那么它必须善意履行条约义务。然而,国际条约关系的根本属性是国际政治关系,没有哪个条约所签订时的地缘政治环境会亘古不变,当时代变迁、国际环境改变,旧的条约体系没有随之更迭和修订以致对缔约国产生过分的负累时,国际法将引导条约缔约方进行重新谈判甚至在没有必要继续停留在条约内时合法、优雅地退出条约。当《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极具创新性的规定了条约退出问题之后,过去学者们脑海中要么遵守要么破坏条约的二元思维模式被打破。本文拟从国际实践和国内法律规定两个维度来观察条约退出这一国际法实践中比较特殊的法律现象,并以此论证国际条约退出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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