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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酒后驾车危害大
引用本文:雨竹.以案说法——酒后驾车危害大[J].汽车研究与开发,2007(7).
作者姓名:雨竹
摘    要:《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防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道路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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