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禁止在码头泊位靠泊超标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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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2007年1月1日起,没有经过核准的港121码头泊位不得靠泊超过设计船型的船舶。大船靠泊时产生的撞击力远远超出小码头的承受范围,再加上操作不当,很容易出现事故隐患。交通部今年发出两个文件,决定全面核查码头靠泊能力。文件确定,此次核查对象为有超过码头设计船型靠泊船舶的记录,且确需靠泊这类船舶的码头。文件同时明确,对限定重力式码头建成投产后年限超过30年、桩基码头超过15年不予论证核准,并对核算的具体条件和技术指标进行了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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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靠泊能力 码头泊位 交通部 船舶 超标 码头设计 重力式码头 操作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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