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动自行车用一”禁”了之的方法不应是政府所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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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余世光.对电动自行车用一”禁”了之的方法不应是政府所为[J].中国自行车,2005(8):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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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世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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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北京市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与中国自行车协会于七月二十九日联合组织召开了《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合法性问题和电动自行车上路权研讨会,从表面上看会议讨论的是电动自行车在广东省珠海市上路能合法性,但从深层次分析.这次研讨会反映了电动自行车在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上的法律地位并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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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动自行车 自行车用 道路交通管理 中国自行车协会 政府 律师事务所 安全条例 经济特区 联合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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