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诉前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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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涛.如何做好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诉前保全[J].汽车运用,2007(2):4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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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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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然而,第三者强制险最高金额有限,对造成严重伤亡的交通事故执行赔偿是远远不够的。另外,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这就意味着,交管部门不能长时间扣留事故车辆,也无权责令事故当事人缴纳保证金。为防止事故责任人隐匿、转移财产造成执行困难,申请诉前保全,就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害的一个重要救济手段。现就搞好诉前保全提出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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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事故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 事故责任人 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车辆 交通管理部门 事故处理程序 人身伤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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