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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二手车”的保单诉讼
引用本文:海轩,梁文珠.一起“二手车”的保单诉讼[J].驾驶园,2008(10):88-90.
作者姓名:海轩  梁文珠
摘    要:根据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转让后应当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才能变更合同及相应合同主体。但有人待"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才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保单,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交通事故赔偿损失呢?5月13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此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前交强险理赔款60000元,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理赔款105129.86元。

关 键 词:保险公司  机动车  二手车  交通事故责任  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  变更合同  第三者责任保险  商业保险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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