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二手车”的保单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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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海轩,梁文珠.一起“二手车”的保单诉讼[J].驾驶园,2008(10):8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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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海轩 梁文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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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转让后应当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才能变更合同及相应合同主体。但有人待"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才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保单,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交通事故赔偿损失呢?5月13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此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前交强险理赔款60000元,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理赔款105129.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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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公司 机动车 二手车 交通事故责任 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 变更合同 第三者责任保险 商业保险 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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