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J公司诉D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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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永伟.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J公司诉D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J].世界海运,2014,37(12):5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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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永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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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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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提要】航次租船合同一般均订有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也规定有违约条款。对于出租人的船舶落空、承租人的货物落空等,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合同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当事人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需调整的,应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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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航次租船合同 纠纷案 合同约定 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 违约金 当事人 装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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