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生效背景下我国所作的履约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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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佟尧,;毛东涛.《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生效背景下我国所作的履约准备[J].水运管理,2014(7):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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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佟尧 ;毛东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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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 [2]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上海200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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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项目(2013-YJ-E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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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过对比分析《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公约》)要求与我国最新立法规定、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和船员集体谈判机制,以履约准备为考察视角,提出现阶段我国所做的工作准备:制/修订海员相关法律规范,构建和完善包括海员在内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探索和建设我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为顺利履约提供制度保障;依据《MLC公约》要求,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中国船东协会共同签署《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海事主管部门发布履约准备工作通知,对有关证明文件的申请和签发作出具体安排。目前我国已基本具备批准和实施公约的条件,有关部门应加快批约进程,完整、善意地承担国际责任,提升国际地位,掌握海运话语权,进而推动我国航运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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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海员权益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履约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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