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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仲裁条款效力之比较分析
引用本文:翟娟,周伟.提单仲裁条款效力之比较分析[J].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4(5):50-52.
作者姓名:翟娟  周伟
摘    要: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复杂性源于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提单只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在班轮运输情况下,托运人通常根据船公司事先公布的船期、费率及运输条件向有关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机构洽订舱位,一经承诺双方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签发提单只是承运人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因而提单上往往只有承运人的签字,而没有托运人的签字。船公司的提单一般事先印就并公开,托运人在与承运人达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通常知道或应当知道提单上条款的内容。因此,

关 键 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提单仲裁条款  效力分析  托运人  承运人  美国  加拿大  英国  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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