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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航运经济法律制度评介(下)
引用本文:林晖.欧共体航运经济法律制度评介(下)[J].水运管理,1998(2):38-41.
作者姓名:林晖
作者单位:上海海运学院
摘    要:(六)自由提供海运服务 为配合1992年实现欧洲统一市场,欧共体80年代中期以来接连公布《共同航运政策备忘录》及其他多项法律规定,其旨意是推行所谓航运自由化原则。因为内部建立航运经济的统一服务市场,消除成员国间的航运壁垒;对外使海运业国际竞争开放,反对外国实行货载保护均是欧共体的利益所在。 对于国际海运,欧共体早在1986年便有理事会4055号规则加以规范,此不赘述。对于欧共体来说,棘手的问题是使成员国间也取消各自沿海航运权,因为这涉及各国的直接经济利益。对于国内贸易繁荣的国家来说则尤为重要,何况国际法一直承认每个国家都具有把本国的沿海贸易保留给本国公民的无上的权利。为此,经过了多年的努力,欧洲议会才以欧共体条约特别是其中第84条第2款为法律基础,在1992年通过了3577号规则。根据该规则,自1993年1月1日起,自由提供海运服务原则适用于成员国间的沿海运输,成员国的沿海运输向在任何一个成员国登记或悬挂任何一个成员国国旗的船舶开放。但考虑到沿海运输对欧共体地中海地区国家(特别是希腊)及西班牙、葡萄牙和法国的特殊利益,规则对于地中海地区以及西班牙、葡萄牙和法国沿岸的下列运输寓意暂缓适用规则:

关 键 词:航运经济  法律制度  欧共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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