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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
引用本文:倪学伟.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J].珠江水运,2010(3):32-35.
作者姓名:倪学伟
作者单位:广州海事法院
摘    要:<正>【要点提示】《租船合同》中的涉外仲裁协议,应当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三方面内容,否则,该仲裁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案件索引】一审判决书:广州海事法院(2008)广海法初字第236号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403号

关 键 词:仲裁协议  法律效力  纠纷案  高级人民法院  租船合同  海事法院  委员会  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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