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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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韦英洪."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J].铁路采购与物流,2010,5(8):6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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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韦英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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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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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介绍
2006年2月23日,甲方因设立丙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缺乏资金,于是寻求乙方进行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并约定:"甲方出资140万元、乙方出资60万元设立丙公司,双方合作期限为2006年2月23日至2008年2月22日。期限届满后,不论公司盈利或者亏损,甲方均偿还乙方本金60万元加投资回报90万元,共计150万元。逾期不还,按照150万元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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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投资回报 效力 行为 借贷 化妆品 甲方 合作 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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