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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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大连海事法院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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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提要]是否存在短量损失,应以承运人卸货净数量是否少于装货净数量为标准。承运人若以测量方式不同,装卸作业存在飞扬、洒漏等原因,造成数量差异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抗辩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由于货物自然特性等合理原因,海运大宗散货确实存在一定数量的合理损耗,但对于合理损耗的数量应依据涉案合同约定、货物特点、行业惯例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依法合理行使裁量权。承运人援引"潜在缺陷"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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