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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人员亟须强化四种意识
引用本文:融鹏.客运人员亟须强化四种意识[J].铁道知识,2002(1):28-29.
作者姓名:融鹏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摘    要:全国各地因误售车票、列车晚点、旅客伤亡、客票调价、回收车票等原因,引发旅客状告铁路运输企业的案件不断发生,给铁路运输企业的声誉和营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面对这种情况,铁路运输企业除了加强旅客运输管理,提高旅客运输服务质量外,还应当转变客运人员的观念,强化以下四种意识; 一、强化合同意识 车票既是旅客乘车的凭证,又是一份旅客运输合同,它内含着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要求客运人员首先要热情对待旅客。根据《合同法》平等原则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客运人员代表铁路运输企业为旅客服务,不能凌驾于旅客之上,更不能动辄呵斥旅客、野蛮待客。其次,要充分尊重旅客的合法权利。《合同法》规定,旅客在铁路运输企业发布的范围内,享有选择乘坐车次的权利;铁路运输企业迟延运

关 键 词:铁路运输企业  客运人员  转变观念  法律意识  铁路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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