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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法学理解
引用本文:袁存孝[],王德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法学理解[J].公安交通科技窗,2007(2):33-35.
作者姓名:袁存孝[]  王德文[]
作者单位:[1]青海省公安交警总队总队长 [2]青海省公安交警总队科长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坚持了“以人为本”,强化了“风险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的适用,通过积极建立责任保险和社会安全制度所担负填补损害之功能,凸显了现代民事侵权行为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色彩。第一段]

关 键 词:《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法学  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以人为本  风险责任  安全制度
文章编号:243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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