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法学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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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存孝[],王德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法学理解[J].公安交通科技窗,2007(2):3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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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存孝[] 王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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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青海省公安交警总队总队长 [2]青海省公安交警总队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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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坚持了“以人为本”,强化了“风险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的适用,通过积极建立责任保险和社会安全制度所担负填补损害之功能,凸显了现代民事侵权行为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色彩。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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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法学 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以人为本 风险责任 安全制度 |
文章编号: | 24312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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