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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表见代理研究
引用本文:苏同江.保险表见代理研究[J].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2004,25(1):8-11.
作者姓名:苏同江
作者单位:青岛远洋船员学院管理系,山东,青岛,266071
摘    要:保险业务中,有时保险代理人没有得到保险人的授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人有代理权,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表见代理原则的引入,使得保险公司不但对保险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行为负法律责任,而且对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也要负责任,即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同样,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防止表见代理规则的滥用、助长不注重交易安全的风气,也要对适用表见代理的情形作出更加科学规范的界定。

关 键 词:表见代理  保险代理人  保险公司  无权代理  保险业务  保险合同
文章编号:1671-7996(2004)01-0008-04

On Insurance Ostensible Agency
SU Tong-jiang.On Insurance Ostensible Agency[J].Journal of Qingdao Ocean Shipping Mariners College,2004,25(1):8-11.
Authors:SU Tong-jia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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