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体滑坡灾害险情的水上交通管制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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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志友,王平义,杨成渝,王仕贤,郑捷,李亚玲.山体滑坡灾害险情的水上交通管制模式[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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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志友 王平义 杨成渝 王仕贤 郑捷 李亚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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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交通大学水利水运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武汉理工大学内河航运技术湖北省重点实验室;重庆交通大学航运与船舶工程学院;重庆交通大学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长江海事局指挥中心;重庆海事局指挥中心;武汉理工大学交通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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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维护航道通航效率,以大中规模剧动式岩土混合体滑坡及其涌浪为对象,在大量案例统计资料、物理模型实验、文献查阅及实地调研资料等基础上,根据滑坡变形破坏阶段和环境外力诱发因素研判山体滑坡发生概率,根据滑坡破坏变形阶段、滑坡涌浪规模、环境外力诱发因素、通航环境限制条件研判山体滑坡灾害的海事综合风险;根据其海事风险演变特征,提出以交通管制形式和限航等级为要素的水上交通管制模式,交通管制形式依据山体滑坡灾害发生概率确定,限航等级依据山体滑坡灾害综合海事风险而确定.研究结果表明:当山体滑坡灾害发生概率为0.6、山体滑坡灾害综合海事风险分别取值1.80和2.25时,应分别实施戒备性通航和限定通航形式的限制性通航;当山体滑坡灾害发生概率为0.72、综合海事风险分别取值2.16和2.70时,应分别实施限定船舶对象与限定通航时间相结合的限制性通航和禁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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