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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架”虽不同于“酒驾”,造成损害也必须赔偿
引用本文:程成.“药架”虽不同于“酒驾”,造成损害也必须赔偿[J].交通与运输,2013(2):52-53.
作者姓名:程成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摘    要:半年前,驾驶员李某在一家药店购买一种常用感冒药时,工作人员见其开车而来,曾善意提醒他,该药含抗组胺药成分,服用后会抑制中枢神经,产生嗜睡、困倦、视力模糊、头晕及反应迟钝等不良反应,从而影响驾驶,建议他切勿在行车前服用.但李某认为自己抵抗能力好,以前服用时并不碍事,工作人员纯属多虑,不仅不予理会,还多服了2片.行车途中,李某因药效发作,打起瞌睡,结果将我女儿撞成6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我女儿要求李某赔偿除去交强险已获赔部分后所剩余的8万余元损失时,李某却以药后驾车并不违法为由拒绝.请问:李某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赔偿责任  损害  工作人员  不良反应  中枢神经  抵抗能力  行车途中  交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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