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上高速公路引发事故,高速公路公司应当赔偿 |
| |
引用本文: | 程成.挖掘机上高速公路引发事故,高速公路公司应当赔偿[J].交通与运输,2012,28(5):53-53. |
| |
作者姓名: | 程成 |
| |
作者单位: |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编辑同志:一个月前,我女儿驾驶小车在一条高速公路上由南向北行驶时,适逢朱某驾驶一辆挖掘机同向行驶。由于我女儿未保持车距,而挖掘机占道行驶,导致小车前部与挖掘机后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我女儿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挖掘机无牌无照且非常破旧,没有办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而朱某家境也差,根本无法承担赔偿责任,即我不能获取全部应得赔偿。请问:我能否要求允许该挖掘机上高速公路并已收取费用的高速公路公司赔偿?读者:权蕾
|
关 键 词: | 挖掘机 高速公路公司 交通事故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保险 强制保险 小车前 交警部门 驾驶 行驶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