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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摘    要:<正>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严格执法,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原文转录如下,以供参考:

关 键 词: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醉酒驾驶  适用法律  刑事案件  机动车  公安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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