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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轻便摩托车和轻型四轮车第3阶段排放法规的研究与应对
引用本文:袁万里,赵莹.欧洲轻便摩托车和轻型四轮车第3阶段排放法规的研究与应对[J].摩托车技术,2015(6).
作者姓名:袁万里  赵莹
作者单位:1. 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摘    要:2013年11月27日,欧盟发布了2013/60/EU委员会指令,其中附录Ⅰ对轻便摩托车和轻型四轮车(Lle、L2e、L6e)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进行了修订,该指令要求对于2014年7月1日起新申请车型必须按照该指令规定的排放要求进行检测和认证,原获证车型、证书可使用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起,新申请车型必须按照EU No.168/2013和EU No.134/2014指令的排放要求(欧Ⅳ)进行检测和认证,2018年1月1日起,全部车型必须按照EU No.168/2013和EUNo.134/2014指令(欧Ⅳ)规定的排放法规要求进行认证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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