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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评注
引用本文:史海涵.《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评注[J].中国电动车,2006(12):262-263.
作者姓名:史海涵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 2004级经济法研究生410079
摘    要:《产品质量法》第11条对排斥非本地区或者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的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本文通过对该法条进行评注,指出其在限制地区封锁上的重要作用,明确了该法条在反垄断方面的独特地位和意义。

关 键 词:产品质量法  地区封锁  行政垄断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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