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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非在航”结束、“在航”开始的时刻就是“开航当时”的时间
引用本文:张金水,汤海南.船舶“非在航”结束、“在航”开始的时刻就是“开航当时”的时间[J].天津航海,2002(3):4-6.
作者姓名:张金水  汤海南
作者单位: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航海系
摘    要: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由此可见,承运人在“开航道和开航当时”是法律规定保证船舶适航的时间范围,承运人对开航以后发生的船舶不适航不承担责任,所以如何准确,合理地界定“开航当时”,对于确保运输双方的责任与权利有重要的意义。对如何认定“开航当时”的时间标准,在学术界历来存在较多的争议。本文试图从船舶操纵技术与海运实务出发,从分析船舶“在航”与“非在航”状态的角度出发,对“开航当时”时间界定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

关 键 词:开航当时  在航  非在航  时间界定  海商法  船舶  操纵技术

Time between the termination of being ‘not underway’and starting to be ‘underway’ is the ‘time of departur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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