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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燃液体码头气液共用泊位的讨论
引用本文:李伟强,黄传飞.对可燃液体码头气液共用泊位的讨论[J].水上消防,2009(5):34-36.
作者姓名:李伟强  黄传飞
摘    要:可燃液体码头气液哄用一个泊位,《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分别规定了限制条件。《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第5.1.2条规定“液化石油气泊位宜单独设置:30000吨级及30000吨级以下的原油、成品油泊位,可与液化石油气共用一个泊位。”《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4.5条则规定“液化烃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与其他可燃液体不同时作业时,可共用一个泊位。”可见《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规定共用泊位的条件是泊位的吨级;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共用泊位的条件是作业时刻。

关 键 词:装卸油品码头  可燃液体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泊位  气液  防火设计规范  液化石油气  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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