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修改
引用本文:杨玉舜.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修改[J].中国水运,2009(10):59-59.
作者姓名:杨玉舜
摘    要: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某重庆籍船舶从湖南岳阳洞庭湖驶入长江干线,因超载违反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被某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该条例第八十二条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关 键 词:《行政处罚法》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违法行为  海事管理机构  修改  超载运输  长江干线  洞庭湖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