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水上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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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倪浩,倪建秋.试论水上交通肇事罪的认定[J].中国水运,2001(6):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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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倪浩 倪建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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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一起水上重大交通事故,港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报告某市公安机关,要求对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该公安机关认为《刑法》第138条只有道路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而是否适用水上交事故难以定论。因此,本该受到法律制裁的罪犯,没有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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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水上交通肇事罪 责任认定 刑法 犯罪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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