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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沉船打捞基金必要可行
引用本文:
包继来.设立沉船打捞基金必要可行[J].中国水运,2008(6):46-47.
作者姓名:
包继来
摘 要:
沉船打捞基金应选择政府基金模式,并基于海上与内河的差异而将基金适用范围限于我国管辖的海域。海事管理机构、打捞作业单位、沉船所有人或经营人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向基金申请赔偿,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赔偿争议。
关 键 词:
沉船打捞
基金
可行性
设立
沉船打捞
诉讼方式
赔偿
基金申请
申请人
经营人
单位
打捞作业
海事管理机构
海域
范围
差异
内河
基金模式
政府
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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