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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沉船打捞基金必要可行
引用本文:包继来.设立沉船打捞基金必要可行[J].中国水运,2008(6):46-47.
作者姓名:包继来
摘    要:沉船打捞基金应选择政府基金模式,并基于海上与内河的差异而将基金适用范围限于我国管辖的海域。海事管理机构、打捞作业单位、沉船所有人或经营人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向基金申请赔偿,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赔偿争议。

关 键 词:沉船打捞  基金  可行性  设立  沉船打捞  诉讼方式  赔偿  基金申请  申请人  经营人  单位  打捞作业  海事管理机构  海域  范围  差异  内河  基金模式  政府  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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