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背景下的我国海运货物控制权立法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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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毛紫瑜.《鹿特丹规则》背景下的我国海运货物控制权立法建议[J].中国水运,2014(3):8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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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毛紫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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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抚松县单位是吉林省地方海事局,吉林长春13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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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鹿特丹规则》具有相对明确和统一的法律制度,该规则是2009年正式确立和实施的。之所以会确立该规则主要是希望缔约国之间可以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更加广泛的经济合作。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目前还没有加入《鹿特丹规则》的缔约国队伍中,但是《鹿特丹规则》却在有形和无形中影响着我国的海运发展。《鹿特丹规则》中有关"海运货物控制权"的规定是第一次以"国际立法"的方式将控制权制度展现在世人面前。基于此种情况,文中主要针对《鹿特丹规则》背景下我国海运货物控制权的立法完善展开论述,希望能进一步促进我国海运货物控制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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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鹿特丹规则 国际海运 货物控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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