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船员保险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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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丘山.《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船员保险的影响[J].中国远洋航务,20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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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丘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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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公约明确规定了船东对于船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公约对作为船员雇主的船东设定了一系列责任,其中的大部分责任船东通常会安排保险.公约规定:(1)船旗国应当确保海员有权利得到遣返(包括在船东破产时得到遣返)而不向他们收取费用;(2)在因就业而产生的疾病、受伤或死亡导致的经济后果方面对海员予以保护;(3)确保在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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