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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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立坤.集装箱当事人的赔偿责任[J].集装箱化,2005(4):1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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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立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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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海事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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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案由顺德一家公司(以下称发货人)将装载电器的4个集装箱委托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称货代公司)由顺德通过公路拖运到香港装船去孟买港,集装箱在孟买港卸船后再通过铁路运抵交货地新德里。该批出口电器由货代公司出具全程货运提单。提单记载:装船港香港,卸船港孟买,交货地新德里,运输条款CY-CY;提单同时记载“由货主装载、计数”的批注。集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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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集装箱 赔偿责任 当事人 国际货运代理 公司 新德里 孟买 顺德 电器 提单 拖运 公路 装载 铁路 卸船 |
修稿时间: | 2005年3月14日 |
Liability in Container Cargo Serv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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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s: | Wang Lik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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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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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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