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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留置案引发的思考
引用本文:刘忱,郭峰.木材留置案引发的思考[J].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6(4):55-57.
作者姓名:刘忱  郭峰
摘    要:案件梗概 2001年6月,S公司作为DISPONENT OWNERS与B公司作为承租人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S公司提供“奥蒂”轮,装运不低于5000立方的印尼新鲜砍伐原木从印尼装港运至国内Z港卸港代理由S公司指定;运费应在装货结束签发提单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S公司同意出具运费预付提单,但如承租人未付清运费,S公司有权在卸港留置货物;仲裁地为香港,,适用英国法律。

关 键 词:留置  木材  航次租船合同  承租人  公司  运费  印尼  提单  新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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