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院扣押与拍卖船舶规定》中船舶“活扣押”规定若干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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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蓝鹭安,郑蕾.对《最高院扣押与拍卖船舶规定》中船舶“活扣押”规定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15(4):7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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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蓝鹭安 郑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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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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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最高院扣押与拍卖船舶规定》中关于船舶“活扣押”的相关规定作出探讨,认为船舶“活扣押”应当被认定为是一种行为保全措施,由船籍港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行为保全的担保方式和数额、期限、方式、作出裁定的期限和失效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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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船舶拍卖 行为保全 民事诉讼法 海事法院 海事请求 海事诉讼 民诉法 财产保全 船籍港 船舶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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