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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院扣押与拍卖船舶规定》中船舶“活扣押”规定若干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蓝鹭安,郑蕾.对《最高院扣押与拍卖船舶规定》中船舶“活扣押”规定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15(4):76-79.
作者姓名:蓝鹭安  郑蕾
作者单位: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    要: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最高院扣押与拍卖船舶规定》中关于船舶“活扣押”的相关规定作出探讨,认为船舶“活扣押”应当被认定为是一种行为保全措施,由船籍港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行为保全的担保方式和数额、期限、方式、作出裁定的期限和失效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关 键 词:船舶拍卖  行为保全  民事诉讼法  海事法院  海事请求  海事诉讼  民诉法  财产保全  船籍港  船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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