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人与清障责任人之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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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季刚.事故责任人与清障责任人之辨[J].航海,2014(1):1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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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季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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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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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责任限制规定》)第十七条所称“责任人”应理解为对船舶碰撞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对船舶碰撞事故不负责任的主体在依法承担了“沉没、遇难、搁浅或者被弃船舶的起浮、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的责任后,向碰撞事故中的责任船舶追偿时,被请求人主张对该索赔限制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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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事故责任人 船舶碰撞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 清障 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 赔偿责任 沉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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