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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人与清障责任人之辨
引用本文:季刚.事故责任人与清障责任人之辨[J].航海,2014(1):17-19.
作者姓名:季刚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法院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责任限制规定》)第十七条所称“责任人”应理解为对船舶碰撞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对船舶碰撞事故不负责任的主体在依法承担了“沉没、遇难、搁浅或者被弃船舶的起浮、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的责任后,向碰撞事故中的责任船舶追偿时,被请求人主张对该索赔限制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 键 词:事故责任人  船舶碰撞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  清障  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  赔偿责任  沉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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