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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实施拟在海南 自由贸易试验区暂作调整
引用本文:海研中心.《海商法》实施拟在海南 自由贸易试验区暂作调整[J].航海,2020(3):23-23.
作者姓名:海研中心
作者单位:海研中心
摘    要:2020年4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种子法、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副部长袁曙宏于当日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草案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其中涉及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将海南自贸试验区港口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的邮轮企业(经营主体)及邮轮的市场准入许可、仅涉及海南自贸试验区港口的外籍邮轮多点挂靠航线许可权限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关 键 词:土地管理法  自由贸易试验区  《海商法》  司法部副部长  运输主管部门  上游业务  种子法  邮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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