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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要鉴定的事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上海万港实业公司与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海底设施影响船舶航行损害赔偿纠纷案
引用本文:倪涌.对需要鉴定的事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上海万港实业公司与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海底设施影响船舶航行损害赔偿纠纷案[J].航海,2005(1).
作者姓名:倪涌
摘    要:案情] 原告上海万港实业公司. 被告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原告所属上海芦潮港车客渡码头于1993年进行设计,于1994年建成,并投入使用. 被告所属天然气管线南汇登陆段于1998年12月始建,并于1999年10月建成.该管线位于车客渡码头以东1 000米处,采取挖坑埋设施工,管线上抛石护管,形成抛石丁坝.经过历年潮水冲刷,坝头出现冲刷坑,目前潜坝已露出海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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